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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榕政〔2001年〕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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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揭晓
《福州市口岸治理步伐(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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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福州市口岸治理步伐(试行)》已经市政府2001年第14次常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揭晓,请遵照执行。 |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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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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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进福州市口岸生长,增强和规范口岸治理,施展口岸在我市社会经济生长中的作用,遵照有关执律例则划定,团结本市现实,制订本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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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口岸的妄想、建设、谋划、;ひ约捌渌肟诎吨卫碛泄氐脑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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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步伐下列用语寄义是: |
(一)口岸:指遵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具有响应设施,能够提供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货物装卸、贮存、驳运以及相关效劳的港区和妄想港区。 |
口岸是由一个或者若干个港区组成。 |
(二)港区:指为包管口岸生产、谋划的需要,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
(三)妄想港区:指凭证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为进一步开发、建设口岸而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预留水域和陆域。 |
(四) 口岸设施:是指为从事口岸营业而制作和设置的结构物及有关装备,分为口岸公益性设施和口岸谋划性设施。
口岸公益性设施包括:航道、防波堤、导流堤、锚地、船闸、公共通讯、助导航设施等。 |
口岸谋划性设施包括:港池、蹊径、码头(泊筒、装卸平台、趸船、浮筒、水上过驳设施)、护岸、客栈、堆场、机械、装备、车辆、客运站、铁路、给排水等。 |
(五)口岸营业:是指为船舶的?俊⒂慰秃突跷镌耸,向船舶、游客和货主提供的效劳,包括为船舶提供引航、口岸设施、拖带、货物的装卸、贮存、驳运、理货、供油供水以及为游客候船和上下船舶提供的效劳等。分为口岸谋划性营业和口岸非谋划性营业。 |
口岸谋划性营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爆发用度结算的营业。 |
口岸非谋划性营业:是指口岸谋划性营业以外的口岸营业。 |
(六)口岸谋划人:是指从事口岸谋划性营业的企业、单位和小我私家。 |
(七) 口岸特种作业职员:是指运输、起重机械司机,电工、焊工、起重吊运指挥职员,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职员和船舶系解缆作业等须经特种培训并持有特种上岗证书的职员。 |
第四条 福州市利记局是我市口岸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口岸主管部分”),依法对本市口岸行业举行统一监视治理,认真组织实验本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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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口岸事业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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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口岸妄想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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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口岸妄想是口岸生长、建设的依据。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应当切合国家和福建省的口岸结构妄想以及我市都会总体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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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由市口岸主管部分认真组织体例,经都会妄想主管部分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国家有关划定上报审批。 |
福州港各港区妄想由市口岸主管部分依据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组织体例,经都会妄想组织体例,经都会妄想主管部分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口岸主管部分组织体例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和各港区妄想时,应征求交通、水利、情形;さ炔糠值囊饧。 |
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和各港区妄想的调解、修改必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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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口岸主管部分凭证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有妄想地组织、协调建设口岸设施,合理使用和;た诎蹲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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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口岸设施建设应当切合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和各港区妄想。 |
新建、改建、扩建口岸设施或在港区和妄想港区内填海造地,应经市口岸主管部分审核赞成后,依法划分向有关部分申请治理审批手续。 |
使用口岸岸线及相关水域举行工程建设,应经市口岸主管部分审核赞成后,按基本建想程序向有关部分申请治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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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妄想洪区开发建设前,市口岸主管部分应当协同情形;さ刃姓主管部分举行陆域和水域情形;ぶ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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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港区、妄想港区内不得建设违反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和港区妄想的永世性修建物和修建物。 |
在港区、妄想港区内建设暂时修建物或修建物的,应当经市口岸主管部分审核赞成后,依法向有关部分申请治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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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港区、妄想港区周边举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港区、妄想港区功效或改变通航水域及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蛴邪诎督ㄉ琛⑸颓寰驳,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在审批时应事先征求市口岸、海事、航道等主管部分意见。 |
按上款划定需要征求意见的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的详细规模、事项,由市口岸主管部分商市都会妄想等主管部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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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口岸设施建设工程单位应按国家基本建想程序治理报批手续。 |
口岸设施工程质量由口岸专业质量监视机构认真监视。 |
第十四条 口岸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法定资质,其设计、施工、验收应切合国家和行业的手艺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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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口岸设施建设工程的完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市口岸等主管门依法加入。验收及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完工验收手艺资料报市口岸等主管部分备案。 |
未履历收或验收缺乏格的口岸设施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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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都有;た诎逗涂诎渡枋┑囊逦。严禁破损口岸设施和口岸情形、扰乱口岸生产谋划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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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口岸设施的所有者或谋划者应认真口岸设施的维护,包管口岸设施的正常清静使用。 |
口岸公益性设施由市口岸主管部分组织维护。 |
第三章 利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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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口岸谋划性营业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小我私家要求从事口岸谋划性营业的,应切合谋划资质条件,经市口岸主管部分审核赞成后依法向有关部分治理手续。市口岸主管部分对从事口岸装卸、贮存、理货、拖带营业的企业的谋划条件举行年度检查,对检查缺乏格的,应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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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码头和其他口岸设施应按审定用途使用。未经市口岸主管部分批准不得变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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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码头对航行国际航线或海内特殊航线的船舶开放的,码头谋划者应按国家划定治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小我私家变换口岸营业谋划人或谋划营业,应经市口岸主管部分批准并治理变换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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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船舶的谋划人或署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向市口岸主管部分报告船舶动态、靠泊妄想,并听从市口岸主管部分的指泊、治理和监视。 |
从事口岸装卸营业的企业应在划准时间内向市口岸主管部分报告船货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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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榨取凌驾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大吨位船舶在港区靠泊作业。特殊情形需要靠泊作业的,应经市口岸主管部分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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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从事口岸作业的单位、小我私家应当增强作业现场治理,包管操作清静。口岸特种作业职员应经市口岸主管部分和劳动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培训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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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口岸泊位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港区内的客栈、堆场贮存危险货物的,应当经市口岸主管部分批准后按国家有关划定举行作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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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口岸营业企业应向市口岸主管部分报送本企业生产谋划基本情形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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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划定向市口岸主管部分缴纳口岸规费和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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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口岸主管部分应当网络和按期宣布海内外口岸信息,并为从事口岸营业的企业提供须要的海内外口岸生产谋划信息咨询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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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需要优先运输的物资和货物及遇到船舶壅闭口岸时,市口岸主管部分可以接纳须要步伐举行统一调理,组织优先作业。从事口岸营业的单位、小我私家应当听从治理。 |
爆发险情、灾情危及人身和口岸设施清静或影响口岸生产、谋划秩序时,市口岸主管部分可以指挥调理港区船舶、车辆、企业投入施救,并应协同海事、公安消防、情形;ぁ⒗投寰驳扔泄匦姓主管部分接纳有用步伐实验救助,消除危害,包管人身和工业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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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港区内榨取下列行为: |
(一)倾倒放弃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二)从事水产养殖、捕捞; |
(三)其他故障港区清静和污染港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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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未经市口岸主管部分赞成,不得在港区内采掘、倾倒土壤砂石或举行爆破作业;对可能危及防洪清静的采砂作业,还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分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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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口岸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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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口岸设施的所有者和谋划者,应当凭证口岸设计规范和有关部分划定的清静引航条件,提供船舶清静靠离、移泊条件。 |
第三十二条 外国籍船舶收支福州港,在港内移泊,必需依国家有关划定申请引航。 |
中国籍船舶收支福州港,在港内移泊,可以申请引航;按国家有关划定必需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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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口岸主管部分统一组织实验福州港引航营业事情,指派引航员为需要或强制引航的船舶提供引航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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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应取得引航适任证书,经市口岸主管部分聘用后方可从事响应的引航事情。 |
引航员应当听从市口岸主管部分的统一高度,为船舶提供实时、清静的引航效劳。 |
未经市口岸主管部分聘用和指派,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在福州港从事引航或引航咨询营业。 |
船舶所有人、谋划人或其署理人不得招聘无适任证书或无引航资格职员举行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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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口岸主管部分安排引航妄想和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对需要拖轮协助的,应按被引领船舶的类型和吨位使用响应数目、马力的适航拖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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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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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口岸主管部分责令阻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睿 |
(一)未经市口岸主管部分审核,私自在港区和妄想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口岸设施和填海造地的; |
(二)未经市口岸主管部分审核,在港区、妄想港区内建设违反福州港总体结构妄想和港区妄想的永世性修建和修建物的; |
(三)未经市口岸主管部分批准,使用口岸岸线及相关水域举行工程建设的; |
(四)未经市口岸主管部分批准,在口岸泊位装卸危险货物及在港区内的客栈、堆场贮存危险货物的; |
(五)未经市口岸主管部分赞成,在港区和妄想港区内采掘、倾倒土壤砂石或举行爆破作业的; |
(六)有本步伐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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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口岸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下的?; |
(一)未经批准私自改变码头和其他口岸设施审定用途的; |
(二)无引航适任证书职员从事引航营业或未经市口岸主管部分聘用和指派从事引航或引航咨询营业的; |
(三)船舶所有人、谋划人或其署理人招聘无适任证书或无引航资格职员举行引航的; |
(四) 违反本步伐第二十一条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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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步伐第二十六条划定,居心拖欠或拒绝缴纳口岸规费的单位或小我私家,由市口岸主管部分责令其限期补交,并按划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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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执法、规则划定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分处分的,市口岸主管部分应阻止违法行为,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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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市口岸主管部分或其他行政主管部分的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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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口岸主管部分和其他行政主管部分的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分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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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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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使用渔港码头、军事码头或其他码头从事口岸谋划性营业的,适用本步伐有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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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在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